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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认定
  • 2016-01-11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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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认定

              海丰县广播电视大学——谢觉晓

【内容摘要】抢劫罪是常见并且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现象,既有普通单一的抢劫犯罪行为,也有由其它犯罪行为转化而来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相似类型的犯罪行为,必须加以详细甄别,以便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探讨抢劫罪认定、由其它犯罪转化的条件及与其它罪的区别是十分必要的,这对有效打击犯罪行为,震慑罪犯,切切实实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抢劫行为 行为认定  行为转化  区别

 

抢劫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且多发的犯罪现象,下面对如何认定该罪,谈谈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普通抢劫罪的行为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行为是一种复合行为,其中侵犯公民人身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侵犯财产的非法谋财行为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 依照刑法规定,行为人当场采用旨在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并且当场占有其财物,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的两大突出特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当场,都不能构成抢劫罪。 

    (一)暴力行为的认定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中最常见的手段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或暴力侵袭,从而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从而达到其劫财目的的行为。这种暴力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捆绑、殴打、扭抱、强力禁闭、伤害甚至杀害等等。在认定这种暴力行为时要注意:一是这种暴力行为,必须是为了抢劫财物而当场实施。二是这种暴力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本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有亲属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人,但不能是与目标财物无关的其他人。

    (二)胁迫行为的认定

  抢劫罪中的胁迫行为,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其当场交付财物或者任由行为人当场抢走其财物的行为。刑法对抢劫罪的胁迫行为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至今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以暴力相威胁,即“犯罪分子以对被害人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这是因为,抢劫的胁迫必须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而且必须是当场能够实现的,而这样的胁迫,惟有暴力这一形式”。抢劫罪的胁迫行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犯罪的胁迫行为,主要是抢劫罪的胁迫必须是当场能够实现的。而且,这种胁迫必须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如果胁迫不成,犯罪分子便要立即实施暴力。至于胁迫的具体方式,应在实践中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作出适当的处理。

   二、由其它犯罪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行为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是抢劫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具体认定时,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抢劫罪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的名义,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益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以上规定是因为在犯罪过程中,因发生上述法定事实而转化为抢劫罪,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首先要犯有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还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犯有盗窃、诈骗、抢夺罪等,必须要求其盗窃等行为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程度,但是,根据两高对此的司法解释,凡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虽然数额未达到较大,也可按照抢劫罪处罚。然而,虽然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的数额较大,但也不是只要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就一概构成转化的前提条件,一些“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该当作构成转化的条件。总之,在办案过程中,要两头兼顾,综合考量,要结合具体案情,全面依法办事。

  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因被发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能将其作为转化型抢劫罪和普通的抢劫罪等同。这是因为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对大部分危害社会的行为还缺乏辨认和控制能力,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能成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主体。

(二)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但对“当场”应做这样的理解:“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可以视为“现场”的延伸。这是因为既然转化型抢劫罪是由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而来的,其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的实施就要与前行为的时空紧密相连,完全脱离前行为的,不能作为“当场”。 

(三)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

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窝藏赃物,实际上是指行为人意图把已拿到手的或者已在于自己控制之下的赃物护住,不让被害人或其他人当场夺回;而不是特指为了把赃物藏匿起来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可以包括抗拒被害人、司法工作人员和见义勇为的一般公民对行为人的抓捕行动。毁灭罪证,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而企图将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罪证销毁,在当场受到他人的制止时,即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出现以上情形,就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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