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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 2016-01-1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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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海丰县广播电视大学——谢觉晓

【内容摘要】配偶权是指男女两性依法结合为夫妻后,其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我国现行《婚姻法》由于受到历史条件的局限,对配偶权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立法较为笼统,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缺乏完善的保护机制。笔者通过分析配偶权的概念及其特征、我国立法的缺陷及其历史成因,提出完善配偶权内容及具体立法建议。

【关键词】配偶权  概念  立法缺陷  完善

 

  配偶是男女因合法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在亲属和婚姻家庭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配偶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它关系到婚姻的幸福和家庭的稳定。各国法律对配偶权都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在我国,配偶权是一项存在争议的权利。虽然我国新颁布的婚姻家庭法增加了关于配偶权制度的规定,但并未完全确立配偶权制度,我国在这方面立法仍有待完善。本文联系我国立法现状,对配偶权的涵义﹑特征﹑内容作简要探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一、配偶权的涵义及法律特征

  (一)配偶权的涵义

    近代意义的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首先提出来并使之日臻完善的。他们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我国学者对配偶权的涵义存在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五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身份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妻对夫的身份权”;二是陪伴说, 即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三是利益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法定说, 即“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五是性权利说,认为配偶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上述对配偶权的定义是从不同角度作出的,均不够全面完整。笔者认为,配偶权是指男女两性依法结合为夫妻后,其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

  (二)配偶权的法律特征

  1.配偶权属于身份权的一种。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配偶权就是按照婚姻家庭法的规定,随着配偶身份的确立而产生,随着配偶身份的终止而消灭。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夫妻关系,就不享有此项权利。配偶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只能由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这一权利主体享有和行使。配偶双方不能将其以任何方式转让于他人。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配偶权转移于他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配偶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性。配偶权虽然名为权利,其实处于权利与权限的过渡之中,是边缘形态的权利,含有义务的特征。对某些权利而言,共本身同时也是义务。从主体上看,配偶权是夫妻相互享有的对等权利,不允许有单纯的权利主体或单纯的义务主体存在。它既是夫妻双方所共同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的义务。从内容上看,配偶权中权利与义务是并重的,不能只强调其中一方。法在赋予权利时已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已赋予权利。在行使配偶权时, 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履行。夫或妻都应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权利,而不能把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因而配偶权是权利义务合为一体的新型的身份权。

  、完善配偶权立法思考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为配偶权的派生身份权,这些具体的权利内容是配偶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关于配偶权的内容究竟应包含哪些派生身份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借鉴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 完善配偶权立法内容如下:

 (一) 完善配偶权的内容

    1.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客观上共同生活,包括同住,同食,同寝等。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同居是婚姻成立的当然后果。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就是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配偶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共同的婚姻住所、共同寝食、夫妻性生活等内容,其中夫妻性生活是最重要的内容。同居义务是建立婚姻关系和夫妻共同生活的自然基础,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区别于其他两性关系的重要标志。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将人的本能需求合理地置于婚姻制度保护之下,是顺应婚姻本性、符合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有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巩固。我国婚姻立法无完全回避同居。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第3款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们同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但同居应当以配偶一方正当、合理的要求为限。法律应该赋予配偶同居义务的抗辩权,即夫妻一方有正当理由,如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暂时分居,不得视为违背同居义务;也应该允许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2.夫妻间的协助义务。夫妻间的协助义务,是指配偶双方基于身份关系而互有要求对方协作、救助的权利义务。婚姻作为夫妻共同生活体,夫妻在生活中互相协助是最基本的道义要求。互相协助不仅包括夫妻在生活上相互帮助、工作上相互支持和精神上相互慰籍,还包括在困境时相互救助。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夫妻间的协助义务。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没有对当配偶一方遭遇危险或一方重病卧床,而另一方置之不理的情形的明确规定。使这种违背善良风俗的不作为行为因法律的漏洞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因此,我国法律应确认配偶间完整的协助义务,并规定违反协助义务的行为构成对配偶他方的遗弃,受害的配偶一方可以请求离婚和损害赔偿等。

  3.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将两性关系限于合法婚姻之内,是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也是一夫一妻制度与其他婚姻形态的最大区别。在一夫一妻制下,婚姻的稳定和家庭和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偶双方是否相互忠实。从婚姻的自然属性看,夫妻互负忠实义务,这是“性自私的必然结果”。从婚姻的社会属性来看,夫妻的忠实义务,是婚姻伦理的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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